一、交通事故车物损失如何进行价格鉴定
在交通事故现场处理流程完成之后,如遇有车辆和贵重物品需要进行相关损失价值鉴定的情况下,当事人或代理人皆须前往指定的处理机构获取车、物损失价格的《鉴定委托书》,并携带此文书向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团队寻求专业鉴评意见;
在此期间,如发现有涉及投保的车、物未能及时通知相应的保险公司参与处理,由此引发的任何争议及后果均由相关的当事人或代理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二、交通事故车辆折损费怎么主张
关于交通事故车辆的折损费用问题,应当依据该类车辆本身价值及行驶里程数,以及车辆目前的旧度状况来进行科学估算。详细而言,赔偿金额应当依照具体案件的实际状况,按照车辆的相关三包证明予以精确计测,且需获得报案机关认可之后,方能向对方提出赔偿请求。如若为全新汽车,可咨询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以获取准确评估,其衡量方式可简化为:{(车价款(元)×行驶里程(Km))÷1000}×%。在这个过程中,制造商负责在0.5至1之间制定使用补偿系数,并在三包凭证中明确注明。此外,通常你也有权要求以下赔偿:车辆维修费用、误工薪资以及交通费用。综合来看,通常你能够争取到维修费用、交通费用以及误工薪资等项目的赔偿。特别注意的是,尽管本次事故对你所驾驶的车辆价值造成了一定影响,但实际上车辆折损费一般仅能在车辆出售之际才能得以体现。换言之,若尚未出售车辆,则折损费并非以实实在在的数额体现出来,仅仅体现在一项虚化的经济损失上。因此,若就此主张折损费,恐无法得到法律方的认可与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在交通事故现场处理流程完成之后,如遇有车辆和贵重物品需要进行相关损失价值鉴定的情况下,当事人或代理人皆须前往指定的处理机构获取车、物损失价格的《鉴定委托书》,并携带此文书向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团队寻求专业鉴评意见;
在此期间,如发现有涉及投保的车、物未能及时通知相应的保险公司参与处理,由此引发的任何争议及后果均由相关的当事人或代理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