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妻子王某协议离婚,女儿随王某生活,二人约定张某自愿向王某支付100万抚育补偿款。离婚后,张某未向王某支付该款项,于是王某诉至法院。庭审中,王某意外得知张某母亲在两人离婚冷静期内去世,并遗留一套房产,张某将上述房屋出卖,王某要求分割张某出卖房屋取得的售房款。法院审理后判决张某支付王某所继承取得的房屋售房款218万余元。
作为前儿媳,从来不看房和赡养前婆婆,却依然能够分得遗产,都说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没有尽到赡养的义务,还能享受遗产,法院判决真的合理吗?
其实法院判决的依据并不是王某有没有赡养婆婆,而是因为张某在继承遗产时处于离婚冷静期,还处于婚姻存续期间,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因此,在遗嘱中没有约定遗产只归张某所有的情况下,该遗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有权进行分割。
且根据《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在离婚冷静期内,双方还未正式办理离婚登记,在法律意义上还是夫妻关系,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新增的财产仍适用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王某作为儿媳妇对婆婆有没有赡养义务呢?
《民法典》规定儿媳妇对婆婆没有赡养义务,因为其只有协助丈夫赡养老人的义务,并没有独立赡养老人的义务。但是如果丧偶的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那么儿媳也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公婆遗产。成年子女对于父母有赡养义务,其中包括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养父母等。
离婚冷静期内,新增的财产并不能一概认定属于或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应该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为准绳。也就是说,离婚冷静期制度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并没有必然的联系。总之,在离婚冷静期内,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安排、儿女照顾,特别是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充分沟通协商,真正做到好聚好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