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的万女士于2021年3月起入职武汉一家科技有限公司,在2023年1月获得了优秀员工奖。今年春节过后,她将自己怀孕的消息告诉了公司领导,随即于2月初被人事部门要求降薪调岗。拒绝这一要求后,万女士在2月22日被公司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为由辞退。目前万女士正向有关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对万女士有利的仲裁路径有两种:一种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另一种是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对于工龄时间较短的女性最好选择继续履行合同,这样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同时,仲裁和诉讼期间的工资企业是要正常支付的;如果产后不想在这家企业继续工作,可以直接选择经济赔偿,但是生育保险待遇是无法享有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劳动法》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公司不得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理由将其辞退。怀孕生子本来是人生必经之事,但是该公司却为了自身利益,违法辞退女员工,其行为实在不可取,不仅违背了人道主义情怀,甚至违法!公司在员工告知怀孕后,先是进行降薪调岗,在对方不同意的情况下,将其辞退,这显然是违法辞退。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违法辞退,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违法辞退的赔偿金。
这位女性遇到的问题是现在所有女性就业的普遍社会问题。即使对企业进行处罚也是不能根本解决问题,因为如果只有处罚政策,最后就会导致所有企业倾向于不招聘女性员工,企业的逻辑就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这种困局就会让全社会女性就业权益受损。所以一定要靠处罚与激励政策相配套的政策,一方面对辞退怀孕女员工的企业进行处罚,另一方面对留用怀孕女员工的企业进行奖励,例如减税、补贴等优惠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