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相对于一般抵押权担保,设立最高额抵押权以后,抵押当事人不必再为约定期间内发生的每一笔债权去设定担保,为连续性交易提供了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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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可以转让吗?
律师解答: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是,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律师补充:
最高额抵押权主要用于连续交易关系、劳务提供关系和连续借款关系等场合,是为适应当代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一种特殊抵押担保。它是对债权人一定范围内的不特定的债权,预定一个最高的限额,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抵押财产予以担保的特殊抵押权。
设定最高额抵押权,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最高额抵押合同。与一般抵押合同不同的是,最高额抵押合同应当约定被担保债权的种类范围和最高债权限额。最高额抵押合同中通常还约定债权确定期间。但是,债权确定期间约定与否,并不影响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一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