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开了一家拉面馆,和女友李某未婚同居后共同经营,王某一直供应牛羊肉,由于生意不好餐馆拖欠王某货款14万元,因长期不支付,王某将张某和李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支持了王某的诉求。
一般来说,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在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只要是为了同居双方的共同利益和同居生活需要,并用于生活、生产经营,均应视为同居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当然由双方共同承担。本案中,张某与李某虽办了婚礼,但一直未领结婚证,依然属于“同居”关系,并且拉面馆收款码系李某名下账户,可以认定欠款系张某与李某共同经营期间产生的,应视为共同债务,二人均负有偿还的责任。
同居期间共同债务的认定有:
1、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在同居期间,借款人只要是为了同居双方的共同利益,目的是为了同居生活的需要并用于同居生活、生产经营,不管是以双方名义还是以一方名义与他人建立的债务关系,均应视为同居期间的共同之债。
2、男女一方在同居前所负的债务,同居后与共同生活无关所负的债务可确认为个人债务。在同居关系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除非为同居双方共同生产、生活需要而形成,否则推定为个人债务。
夫妻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原则有:
1、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2、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在离婚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在财产分割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适当多分。
3、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原则。
4、男女平等原则,在一个家庭中,夫妻两方的收入比例大多是有区别的,男方经济收入高于女方的情况较多。
5、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婚姻法是私法,该原则即是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反映。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