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第三人侵害债权一般是指合同外的第三人明知合同债权的存在,仍然故意以损害他人债权为目的,实施某种侵权行为,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部分或全部不能实现并致债权人损害的行为。
网友咨询: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律师解答:
1、侵权行为人仅限于第三人。这里所称的“第三人”是与债权债务的内部法律关系没有任何“债的交集”的民事主体,是真正的债的关系以外的人。
2、该债权合法有效存在。债权不存在或者债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自然不会发生第三人侵害债权的问题。
3、行为人明知该债权存在。因为债权不具有公开性,从维护行为自由以及交易便捷和安全的角度考虑,不可就社会不特定人对其并不能知晓的权利苛以过重负担。
4、行为人实施了相应的侵害债权的行为。
5、有损害债权的结果。
6、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律师补充: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问题较为复杂,在实务中应适当将此作为例外规则,对于能够通过债务不履行规则解决的问题,应在准确界定相应法律关系的前提下,首先适用债务不履行的规则,避免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规则泛化,冲击正常的交易秩序乃至社会秩序。
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债权属于债权人合法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随意侵犯。债权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缺乏公示性。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应通过合同救济主张权利。一般而言,债务人作为债权关系的特定人,其侵害债权是通过债务不履行制度来实现对债务保护的目的,不适用侵权责任条款,否则就会严重混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界限。但是,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债权人债权,可以与第三人成为共同侵害债权的主体,构成共同侵权,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 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