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舟山的邱某去银行取钱,本来想取五万,结果银行工作人员操作失误,把取款五万操作成了存款十万。后来因为邱某拒绝退还这笔钱,所以银行将其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判决邱某要返还这十万元。
法院判决还款的依据是?
此案中邱某之所以会获得这笔钱完全是由于银行工作人员工作失误所致,也就是说邱某取得这笔钱其实是没有认定法律依据的;而根据《民法典》规定,没有法律依据获得的利益是属于不当得利的,对于不当得利,得利人是应当依法返还给受损失人的,所以本案中邱某应当按照法院的判决将十万返还给银行。
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取得的利益。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如下四点:
1、必须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不当得利中的利益取得,局限于财产方面的利益,不包括精神利益。
2、必须有他方受损失。
相对应地,这里的损失既可以表现为应得到的财产利益的减少,也可以表现为原有的债务的增加。总之,必须具备他方的最终损失。
3、得利人所取得的利益和受损人所损失的利益之间必须具备因果关系。
4、得利人得利没有法律上的合法根据。
得利人不返还财产怎么办
不当得利财物拒不归还,权益受损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法院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判决的,原告可以申请法院对被告进行强制执行,如果情节严重,有钱拒不还钱的,有可能要拘留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有可能要判刑。《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