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舟山的邱某去银行取钱,本来想取五万,结果银行工作人员操作失误,把取款五万操作成了存款十万。后来因为邱某拒绝退还这笔钱,所以银行将其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判决邱某要返还这十万元。
法院判决邱某返还这十万元的法律依据
在此案中,邱某之所以能够获得这笔钱完全是由于银行工作人员操作失误造成的,所以说邱某获得这十万其实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既然没有法律依据,那邱某获得这笔钱就属于不当得利。
根据《民法典》规定,获得不当得利后,得利人是应当将得利返还给受损失人,受损失人也有权要求得利人予以返还。所以当银行要求邱某还钱的时候,邱某应当按照银行的要求返还这十万。
不当得利产生的利益需要还吗
不当得利产生的利益应该归还。返还不当得利,除返还原来所取得的利益外,由此利益所产生的孳息也应一并返还。
不当得利纠纷的处理办法:
(一)受益人应返还所获利的全部财产(包括原受利益及孳息)。返还财产时,各方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按以下原则进行:
1.所获利的财产为特定物的,返还原物;若原物被丢失或损坏,则折价补偿。
2.若财产为种类物但己被丢失或损坏,则须返还同类物或折价补偿。
(二)受益人受益时,不知道没有法律上原因的,仅以返还请求权提出时的现存利益为限承担返还义务。现存利益指的是受益人所受利益扣除以下项目所存有利益:
1.受益人因受领和保存所受利益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和有益费用。
2.受益人因信赖所受利益不致返还,而将自己财产给予他人所受的损害。
3.受益人原有的权利因受领利益而致消灭或减少所受的损害。
4.由于受领物本身的性质或瑕疵,直接对受领财产所造成的损害。
(三)受益人受益时,明知没有法律上原因的,应当将其所获得的利益,附加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一并返还,如有损害,应一并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