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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经理私售理财产品“飞单”,银行是否担责

瑞律网整理发布 83°c 2023-08-03
导读:多位投资者斥资百万认购兴业银行北京长安支行理财经理推荐的多款“理财”,但相关“理财”投资均未收回,且理财经理称“钱回不来了”。据悉,投资者们遭遇了理财经理的“飞单”,即私下销售非银行代销产品给客户。投资者认为该支行应承担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关于更多的疑问,下面由瑞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多位投资者斥资百万认购兴业银行北京长安支行理财经理推荐的多款“理财”,但相关“理财”投资均未收回,且理财经理称“钱回不来了”。据悉,投资者们遭遇了理财经理的“飞单”,即私下销售非银行代销产品给客户。投资者认为该支行应承担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但一审二审法院均未支持投资者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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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飞单”银行该不该负责

所谓理财“飞单”,是指个别相关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凭借工作便利,私自销售非所在公司发行的或非公司授权和达成委托销售关系的第三方理财产品,甚至利用职务之便,行诈骗之事。

理财“飞单”一般会发生在银行的营业时间,在银行的营业场所,由穿着银行制服的理财经理介绍,甚至还是通过银行窗口完成汇款过程,银行最起码也要负监管不力、用人不当的责任。而本案中,理财经理利用银行工作人员身份,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以外,利用投资者对银行的信任,私下向投资者推销理财产品,该行为与其执行工作任务不存在内在关联,所以理财经理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该银行也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9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如果银行职员以工作人员身份,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利用职务之便,向客户推销非银行、违规理财产品的,该行为与其执行工作任务存在内在关联,该行为系职务行为,银行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此时银行,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消费者应如何规避理财风险

理财飞单可能是银行代销的理财,也有可能是外部的一些资管产品,也有可能是一些不存在的假项目。

1、选择正规渠道。在理财过程中,一定要选择正规渠道,比如银行,证券公司和有相关牌照的投资平台。

2、看清理财合同。无论你用什么渠道理财,在签订正式合同时都要仔细阅读合同。其中,需要注意的主要内容有:资金理财产品的投资方向及相关风险程度;理财产品的闭市时间,什么时候可以取,通过什么渠道取;谁是理财产品的发行人和管理人,谁签了合同。

3、不盲目追求高收益。在选择金融产品时,不要盲目追求高收益,必须明白高收益高风险的道理,另外,很多高收益承诺都是骗子挖的“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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