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是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那么,农村宅基地能否买卖,可以买卖农村宅基地吗?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进行转让,不可以买卖,转让需满足以下四点:
1、需经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和乡级政府的批准;
2、转让人与受让人同为本村村民;
3、受让人无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
4、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须与住房一并转让。另外,转让人户口应该已迁出本村或属于一户多宅或多房。如系一户一宅,须明确表示不再申请宅基地,且有证据表明其已有住房保障,如与其他近亲属合户居住。符合以上条件,房屋买卖才能万无一失。
一、哪些宅基地会被回收?
1、被荒废的宅基地。如今的农村人数越来越少,越来越多的人搬到城市发展,对于农村里的地就没有这么关心了,很多土地宅基地被荒废,国家为了将这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就要回收回来,当然,也是有补贴补助的。
2、一户多宅,宅基地乱建。土地确权是根据一户一宅的原则进行的,多了的宅基地,就要被重新分配,但是里面牵扯着的利益分配可能也会阻碍进程。但是非法占据土地的宅基地是肯定要被回收的。
3、政府征地。
二、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什么特点?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人身属性。农民申请宅基地很大程度上因为其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每一个成员都有权以个人或户的名义申请宅基地,并且农村宅基地的性质不会随村民身份变化而改变。
2、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具有限制性。农民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只能在该土地上建造房屋,并作为生活资料使用的自用住房。
3、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和无期限性。宅基地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这种福利主要表现在农民能够廉价取得宅基地,获取基本的生活条件,从而享有的最低限度的福利。因为提供了无期限的宅基地,农村居民享有了基本稳定的居住条件,客观上维护了农村生活的稳定。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只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享有的一项福利性权利,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流转。
国家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集体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因土地性质的不同,所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也是不同的,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的农村宅基地认定情况来进行合法的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