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时,国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须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劳动者因公受伤,可领取工伤保险金,接下来就跟随瑞律小编一同来了解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谁支付的相关知识。
1、五级支付30个月,六级支付25个月,七级支付10个月,八级支付7个月,九级支付4个月,十级支付2个月。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办理条件:
(1)已参加工伤保险;
(2)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经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5-10级伤残;
(3)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劳动关系)。
2、所需材料:
(1)《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2)《劳动能力鉴定书》、《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书》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3)工伤职工身份证正本及复印件一份(需要复印正反面);
(4)工伤职工本市银行账户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5)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劳动关系)证明。
3、办理地点: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
4、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5、办理程序:经评定为5-10级伤残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持相关所需资料到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办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收齐相关所需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相关工伤保险待遇,送达《工伤保险待遇处理决定书》给用人单位受托人及工伤职工,工伤职工签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
以上就是瑞律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谁支付的相关内容,根据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来进行支付的,如果对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瑞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