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毒品的危害在于走私的数量、走私的主体和方式等,主要是表现在对于我国公共秩序的挑战。走私毒品的构成条件是存在复杂的客体,能够承担刑事责任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构成犯罪等。
走私毒品的危害取决于走私数量、是否参与国际贩毒组织,是否有武装掩护等。这些诸多的因素无不影响走私毒品行为的危害性。
瑞律提醒您,将毒品引入国内的行为直接危害公民的身心健康,危害国家社会管理制度。如果将毒品输出并不直接危害国民身心健康。毒品输入的直接危害所属地为国内,而输出毒品的危害后果是国外。前者的危害性对于国家来说远重于后者。国外的一些国家将毒品输入和输出单独分开立罪,明显前者的定刑会重于后者。
1.走私毒品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同时也侵犯了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毒品管制法规和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3.犯罪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凡是达到刑事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论是我国公民,还是外国人,原则上都可成为该罪的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走私的物品是毒品,而实施走私的行为。
1.从境外购买毒品后非法入境,或者与境外贩毒分子相勾结,将毒品偷运入境;
2.将非法入境的毒品偷运出境,或者把在境内购买的毒品偷运出境;
3.为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和集团购买、运输毒品,或者在边境地区与境外走私毒品分子相勾结,买卖、运输毒品;
4.与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通谋,为其提供货款、资金、实物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藏匿以及其他方便;
5.与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相勾结,在内地直接向走私毒品分子购买毒品;
6.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或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走私毒品犯罪分子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并偷运出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