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成立物业合同不需要终止。如果业委会没有重新选择新的物业公司订立新的物业合同的话,原先的物业合同继续生效,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和解聘由业主召开业主大会共同商议决定,该事项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委会成立物业合同不需要终止,重新签订物业合同的除外。业委会的成立应由五名以上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并由居委会交筹备组,筹备小组组织业主自荐、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召开大会、记录选票并审议表决章程、管理规约,点票并宣布结果。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1.物业区域基本情况(四界、门牌、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幢数、总户数、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入住时间、入住率);
2.业主或建设单位向区局递交第一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请示;
3.第一届业主大会筹备组向区局递交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报告;
4.第一届业主筹备组人员情况介绍(公示内容、报名表及公示照片)。筹备组筹备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
5.制定的业主大会管理规约(草案)、议事规则(草案)、选举办法。(公示内容及公示照片);
6.业主大会联络员的产生情况(报名公示、半数以上业主签字同意选票、选举结果、公示内容及照片);
7.物业区域内业主清册及汇总表。
小区如果没有业委会,一般是由业主直接与物业签合同。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