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哺乳假不可以一次性休。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协商确认才能集中休假。一般哺乳假是从女职工的孩子出生之日起到孩子满一周岁时止以在劳动时间每天休息一小时给孩子哺乳进行休假。
北京哺乳假不可以一次性休。在协商的情况下,必须双方达成一致性的意见,才能够集中休假。用人单位如果集中休假则是违法的。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哺乳假一般是从孩子出生的那天起算的,到孩子周岁为止。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哺乳期可以延长哺乳假的,如果哺乳的是婴儿是属于体弱儿则可以延长。瑞律提醒您,体弱儿指满一周岁的婴儿患有佝偻病,贫血营养不良、严重先天性畸型以及一年内住院3次的儿童。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规定,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也可延长一二个月。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15条规定,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