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抵押的种类包括不动产、动产、权利、财团、共同以及最高额抵押。抵押担保债权无法实现的情况是先有抵押物租赁,再有抵押,抵押权便不能对抗租赁权。
抵押的种类具有:
1.不动产抵押。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物而设置的抵押。所谓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丧失其原有价值或失去其使用价值的财产;
2.动产抵押。是指以动产作为抵押物而设置的抵押。瑞律提醒,动产是指可以移动并且移动后不影响其使用价值,不降低其价值的财产;
3.权利抵押。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各种财产权利作为抵押物客体的抵押,依据现行的中国法律,权利仅可用于质押;
4.财团抵押。是指抵押人(企业)以其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及权利的集合体作为抵押权客体而进行的抵押;
5.共同抵押。又称总括抵押,是指为了同一债权的担保,而在数个不同的财产上设定的抵押,此类型实为各种担保类型的集合,并不是法定的抵押方式;
6.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1.抵押物租赁在先,抵押在后,抵押权不能对抗租赁权。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2.已为债权设定抵押的财产但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先行查封,抵押权实现非常困难。在抵押人对外负债较多的情况下,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多轮查封的情况也较常见。
1.标的不同:抵押的物品一般是不动产,而质押的物品则是以动产为主;
2.效力不同:抵押物品需要经过登记才是有效的,而质押物品只需要占有即有效;
3.权利不同:借款人抵押物品只具有担保效力,而质权人则拥有物品的支配权以及留置权;
4.变现方式不同:抵押物品需要通过法院拍卖才可兑现,而质押则是直接变卖。
5.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押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