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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特点 法律依据

瑞律网整理发布 78°c 2023-05-22
导读: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特点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的特点为与案件相关具有诉讼意义、具有证明的必要性。比如需要证明是否构成犯罪,量刑是否有从轻减轻情节,程序方面是否需要回避等。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特点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四条应关于更多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特点的疑问,下面由瑞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特点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的特点为与案件相关具有诉讼意义、具有证明的必要性。比如需要证明是否构成犯罪,量刑是否有从轻减轻情节,程序方面是否需要回避等。

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特点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
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四)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
(五)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
(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七)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
(八)有关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
(九)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
(十)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
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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