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医疗事故按照以下标准赔偿: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6.残疾用具费: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8.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9.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
10.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
11.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将一级乙等医疗事故至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对应的伤残等级为一至十级:
1.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一级伤残,赔偿指数100%;
2.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为二级伤残,赔偿指数90%;
3.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三级伤残,赔偿指数80%;
4.二级丙等医疗事故为四级伤残,赔偿指数70%;
5.二级丁等医疗事故为五级伤残,赔偿指数60%;
6.三级甲等医疗事故为六级伤残,赔偿指数50%;
7.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七级伤残,赔偿指数40%;
8.三级丙等医疗事故为八级伤残,赔偿指数30%;
9.三级丁等医疗事故为九级伤残,赔偿指数20%;
10.三级戊等医疗事故为十级伤残,赔偿指数10%。
瑞律提醒您,对于责任程度的判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做出了规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
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显然,通过责任程度的判定,分清疾病参与度和过失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为医患双方协商、行政部门处理或法院判决提供了处理的依据,充分体现了不违法不承担责任,有多大责任承担多大责任份额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