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
1.经发包方、承包方协商同意,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承包方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
2.发包方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己经成熟的。
3.承包方的家庭成员全部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或者全部迁徙并落户外地的。
4.承包方丧失劳动能力,无力继续耕种土地,本人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的。
5.由于国家建设需要,承包方所承包的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或者批准占用的。
6.由于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的不可抗拒的原因,使全部承包土地严重破坏,承包合同全部无法履行的。
7.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违反法律法规和承包合同的约定,闲置荒芜承包的耕地且己2年以上的,由发包方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所发包的耕地。
8.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且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承包的,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的生效要件:
1.承包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承包资质;
2.承包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
3.承包合同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瑞律提醒您,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3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