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行政责任处罚方式如下:
1.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医疗机构警告;
2.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
3.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4.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瑞律提醒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1.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在主观上必须有过失;
2.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
3.必须有人身损害的事实发生,且该人身损害应当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损害程度;
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必须有因果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