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起主体的限制。诉请解散公司的原告的持股比例确定为全部表决权的百分之十以上。这种限定是必要的,可以防止少数股东不正当的滥讼行为,避免新制度的矫枉过正。但亦有学者认为应当进一步提高提起诉讼主体的持股比例,并且对持股时间应作要求,以连续持股二年以上为宜。
(2)公司事务陷于僵局。公司事务陷于僵局是指股东之间丧失了基本的人身信任关系,股东间的矛盾冲突达到了不可调和的程度或股东遭受不公正的欺压、公司资产正在被滥用或浪费,股东在公司的经营政策上发生了严重的分歧,导致公司事务无法继续进行。此时,股东可以要求解散公司。
(3)股东无法行使权利。即必须是股东的合理期待落空,这表现为董事或支配公司的控股股东故意损害股东法定权利,公司实际上成为大股东、董事或经理人实现个人利益的“工具”和“外衣”;或者这种情况持续发生时,针对单个侵权行为的救济已不再有效,股东对其权利在公司里得到最基本的尊重已丧失信心,就应允许受害股东要求解散公司。
(4)公司资产正在被滥用或浪费。公司行为违反小股东的基本权利和合法期望。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原告:A公司(注:应为申请强制解散的股东)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原告:B公司(注:应为申请强制解散的股东)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被告:C公司(注:应为被强制解散的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诉讼请求
请求贵院依法解散C公司。
事实及理由
年 月 日,原告A公司、B公司与D公司、E公司合资成立被告C公司,其中原告A公司持有被告C公司 %的股权,原告B公司持有被告C公司 %的股权,D公司持有被告C公司 %的股权,E公司持有被告C公司 %的股权,A与B公司合计持有的C公司股权超过C公司全部股权的10%。公司成立至今,由于股东之间严重分歧,C公司已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决议的股东会;或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或其他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原因),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自C公司股东间产生严重分歧至今,原告曾试图通过各种方式,试图化解股东矛盾,也曾求助于有关股东的主管部门出面协调,但均无法有效解决公司僵局,公司经营已完全停滞,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原告A公司、B公司作为持有被告C公司10%以上股权的股东,特向贵院申请解散C公司,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A公司
(盖章)
具状人:B公司
(盖章)
年 月 日
以上就是小编跟您详细讲述的关于股东解散公司之诉条件的内容。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的解散条件特别做出了规定,只有满足公司法规定的情形并且按照特定的程序才可以解散公司,股东解散公司也是如此。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