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专利权人或其授权的人作为让与人,许可受让人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人支付约定的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受让人在合同成立后,可以在约定的地区、期限内和按约定的方式实施专利技术。
依据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的规定,签订专利许可合同后,要在合同生效三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备案。
相关法律规定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工作。
第四条申请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可以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订的合同范本;采用其他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自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申请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许可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
(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四)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实施专利许可合同备案制度是为切实保护专利权,规范交易行为,促进专利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工作。当事人应当自专利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备案手续。办理专利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各一式两份:(一)备案申请表;(二)合同副本;(三)专利证书或者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四)让与人身份证明;(五)其他文件。地方备案部门受理备案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形式及时将备案申请表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专利权、专利申请权的法律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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