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程序的任务,是通过层递阶段,及时有效地查明案件事实,打击犯罪,保护公共、私人权利。一般情况下,刑事程序是由前一阶段向后一阶段线性流转的,最后阶段结束整个案件的程序。我国的刑事诉讼划分为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阶段。此外,还有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两个特殊阶段。特殊阶段是指特定案件才适用的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只适用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审判监督程序只适用于裁判已生效的案件。
其中,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五个阶段具体有以下内容:
一、立案
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人的自首等方面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
二、侦查
指由特定的司法机关为收集、查明、证实犯罪和缉获犯罪人而依法采取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一般是在2个半月内侦查结束(刑拘14天,批准逮捕后2个月);
较为复杂的案件,一般在3个半月内侦查结束(刑拘37天,批准逮捕后2个月);
特别复杂的、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可能是4个半月,甚至更长。
(一)留置盘问:一般24小时内,最长48小时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九条,公安机关对有犯罪嫌疑的人(被指控犯罪行为、有现场作案嫌疑、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携带物品可能是赃物的)可以留置盘问,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24小时,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
(二)刑事拘留(逮捕前):
1.一般情况:14天
(1)公安机关侦查:7天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提请批捕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
(2)检察院审查批捕:7天
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特殊情况:37天
(1)公安机关侦查:对于“流、结、多”的犯罪,30天
对于“多次犯罪、流窜犯罪、结伙犯罪” 的情况,公安机关提请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2)检察院审查批捕:7天
(三)侦查羁押(逮捕后)
1.一般情况:2个月
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的侦查羁押期限为2个月;
2.案情复杂:可延长1个月
如果案件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可以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3.发现另有重要罪行,侦查期限重新计算
如果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则由公安机关决定侦查期限重新计算(2+1月),无须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需要报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备案,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监督。
(注:关于无需批准只需备案的规定,详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
4.经省检批准,可延长2个月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及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延长2个月。
5.可能判10年以上有期,经省检批准,可再延长2个月
如果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经上述延长侦查期限之后依然无法终结侦查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6.经最高检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侦查羁押期限可不受刑诉法限制
如果是特殊原因,长时间不宜交付审判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侦查羁押期限可以不受《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明确期限的限制。
三、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一般在1.5个月内审结;
重大复杂案件,可以退查2次,及3次审查起诉,期限可以达到6.5个月;
改变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后,审查起诉期限重新计算,时间更长。
(一)一般情况:1.5个月(速裁程序10至15日)
1.一般案件,1个月内作出决定
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退回补充侦查”3种决定。
2.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15日
是否延长,由检察院自行决定,经检察长批准。
3.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的,10至15日内作出决定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15日。
(二)可以补充侦查2次,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1.第一次退查
检察院经审查,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补充侦查期限是1个月。
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1.5个月)。
2.第二次退查
检察院可以再退查1次,补充侦查期限,补充侦查期限是1个月。
二次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1.5个月)。
3.不起诉决定
退查以2次为限,第二次退查后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改变管辖的,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1.5个月)。
四、审判
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于依法向其提出诉讼请求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
(一)一审
一般法院的一审阶段,审限是2到3个月。
如果可能判处死刑,需附带民事诉讼,取证范围广,特别疑难复杂的案件,审限可以延长至6个月。
1.审理期限:
(1)一般2至3个月内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内审判,最迟不超过3个月。
(2)重大案件,可延长3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注:刑诉法第158条:(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特殊情况,报请最高法批准延长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4)自诉案件,一般2至3月,未被羁押的6个月内
被告人被羁押的,一般2至3个月[经批准可延长,同前述(1)至(2)];
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5)简易程序,20日至1.5月内审结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6)速裁程序,10至15日内审结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2.补充侦查的,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审理期间,检察院可以申请延期审理2次,进行补充侦查,每次1个月;补充侦查完毕后,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3.改变管辖权的,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审判阶段改变管辖权的,新受理案件的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上诉期、抗诉期:判决为10日,裁定为5日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二)二审
1.一般2个月内
二审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2个月以内审结。
2.重大案件,可以延长2个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
3.特殊情况,报请最高法批准延长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4.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三)、再审
再审审限:一般3个月,不超过6个月。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3个月,不超过6个月);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3个月,不超过6个月)。
五、执行
指刑事执行机关为了实施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而进行的活动,在我国,刑事执行的主体主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
1.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2.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
3.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的执行。
4.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5.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
6.无罪判决和免除刑罚判决的执行。
执行的变更包括:
1.死刑执行的变更。
2.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变更。
3.暂予监外执行。
4.减刑和假释。
5.对新罪和漏罪的追究。
6.对错判和申诉的处理。
六、除以上五阶段外,在刑事程序上还存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其他措施。
(一)拘传
拘传每次不得超过12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二)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最长期限为12个月;
诉讼各个阶段,均可以申请办理取保候审阶段
(注:最多可申请3次取保候审,最长36个月)。
(三)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期限最长6个月;
诉讼各个阶段,均可申请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