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内容如下: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条是关于存货成本结转的具体规定。
本条是新增加的条款,原内资、外资税法在实施细则中对此有体规定。本法中之所以新增此条款,一方面因为存货成本构成了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作出税收上的规定,有刊于贯彻收人成本配比的原则,保证税收收入的均衡入库;另一方面,存货成本的结转也是资产税务处理的重要一环,对其进行明确,有利于资产税务处理条款的完整性。另外,我国2006年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06]3号),对存货或本结转的具体方法也重新进行了明确,为协调税法与会计的差异,减少税收管理成本与纳税遵从成本,也有必要对存货的成本结转进行重新明确。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人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劳务的成本,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金也应当予以结转。
税法上也允许企业按照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并在税前扣除,但不允许企业采用后进先出法结转已售存货的成本。这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第一,后进先出法主要是基于一个通货膨胀的市场环境下,物价迅速上涨,存货流动速度较慢,为了使存货结转成本更接近现行成本从而达到与现行收入相配比而采取的一种稳健的成本结转方法,以减少虚增利润,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物价变动的影响。但使用后进先出法,由于加大了当期存货的成本,在减少了虚增利润的同时,也降低了当期的企业所得税贡献。
第二,后进先出法的采用主要是基于一个通货膨胀的经济环境,但是,当前全球价格指数已呈现出明显的持续下降趋势,世界经济面临日益增大的通货紧缩危险。这主要是因为:(1)信息技术革命极大地促进了产业技术进步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在降低生产成本和增加产出供给的同时,必然导致产品的相对价格不断下降。(2)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国际产业分工和转移模式出现新的变化,全球范围内的竞争日趋激烈,生产能力的扩张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使得许多产品的价格难以上涨。(3)世界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全球贫富差距扩大,加剧了总需求不足的矛盾,是造成全球通货紧缩趋势的一个重要原因。(4)许多国家长期奉行以反通货膨胀为首要目标的宏观经济政策,在有效地降低了全球通货膨胀率的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造成目前全球一般价格水平走势低迷的局面。
第三,后进先出法在消除通货膨胀影响方面并不是一种理想的方法。因为随着企业的连续经营,存货不断流转,以前购进的存货成本可能要等到若干年之后才能得以结转,而若干年之后,这些存货的价值很可能已经面目全非了,这实际上并不利于对存货的管理。
第四,即使像XX这样自由的地区也对后进先出法的应用有所限制,发达国家在税收乃至会计上限制使用后进先出法的情况也很多。改进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取消了后进先出法,我国2006年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l号——存货》也取消了后进先出法,应该说我国在税收与会计上取消后进先出法也是顺应了国际税收、会计界的潮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