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内容如下:
证券公司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交易的损失,其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本条是对证券公司交易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和使用管理的规定。
一、证券市场是一个高风险的市场,这种风险主要来自证券价格的不确定性、证券市场运作的复杂性和投机性。从本质上说,证券是一种价值符号,其价格是市场对资本未来收益的货币折现,其预期收益受利率、汇率、通货膨胀率、所属行业前景、经营者能力、社会心理等多种因素影响,难以准确估计。证券的这种本质属性,决定了以它为交易对象的证券市场从一开始就具有高风险性。此外,证券市场运作的复杂性和投机性也必然导致证券市场价格的不断波动。客观上,证券市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社会生活中的许多变化都会对市场风险的集聚产生影响,任何重大政治、经济事件都可能触发危机,因此,对市场中的所有风险因素难以全面把握和控制。主观上,受监管能力和市场自律程度的局限,各类不规范行为难以杜绝,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现和纠正也需要时间。面对这样一个高风险的市场,证券公司作为主要的参与者和重要的中介组织,其抗风险能力如何,不仅事关自身的交易安全,同时还牵连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为了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巩固证券公司自身的财产基础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本条规定,证券公司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交易的损失,其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二、本条规定的交易风险准备金有以下特征:1.交易风险准备金是法定风险准备金,而非任意准备金,证券公司必须依法提取。2.税收是国家财政的基础,不容侵犯。证券公司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必须照章纳税。因此,交易风险准备金必须从公司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不得在税前提留。3.交易风险准备金不等于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二者不能替代。证券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从每年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还要依照本法的规定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这是针对证券市场的高风险性特点,要求证券公司在法定公积金外另行提存的交易风险准备金。4.交易风险准备金只能用于弥补证券交易的损失,不得挪作他用,以确保证券公司遇到意外交易损失时能够及时得到资金补充。5.交易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我国证券市场发育程度和证券公司抗风险能力具体规定,证券公司必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