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法律援助中心为郭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明知”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和前提。关于本案受援人郭某办卡时的主观心态,律师从其主动供述与客观实施的行为两方面共同分析,提出郭某本人仅在丈夫王某的要求下办理过本次涉案的两张银行卡,且未获利,也没有其他可以确定其“明知”的情节,因此不能认定郭某在主观上是“明知”。
2024-08-20 260°c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实践中也简称为帮信罪。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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