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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人员优化名义逼迫员工辞职,想咨询公司下发的条例内容是否有违法行为,可提供公司优化方案条例内容

网友 淄博-淄川区 劳动纠纷 2024-09-14 11:58:38
问题描述:公司以人员优化名义逼迫员工辞职,想咨询公司下发的条例内容是否有违法行为,可提供公司优化方案条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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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即使公司以人员优化为名义进行裁员,也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裁员的相关规定。例如,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时,必须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才可以裁减人员。同时,裁减人员时还需要遵守优先留用人员的规定等。 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不得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如遇用人单位克扣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可先与单位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的方式进行维权,或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公司逼迫离职保留相关证据材料:网上聊天记录、谈话录音,电话录音等。 参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回复于 2024-09-14 12: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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