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琦律师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百四十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因此物业公司还在小区首先看一下服务合同期限是否届满,如果已经届满但是还未选聘新的物业,仍由旧物业公司代管的话,则建议签订个补充协议,顺延服务期限,待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回复于 2024-08-27 15:1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