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天律师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出租人可以催告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依法或依约定解除租赁合同要求返还房屋并支付拖欠租金,以及提出其他合理要求。如果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依法维权。
回复于 2024-08-27 15: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