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行律师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一十条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若系使用购买的水泥自行建房,水泥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您可以起诉卖方主张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解除买卖合同并主张退款赔偿,依法维权。
回复于 2024-08-21 12:0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