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晓覅律师
您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十八条规定:“争议处理中涉及证据形式、证据提交、证据交换、证据质证、证据认定等事项,本规则未规定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提交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条、工资流水、扣款通知、罚款单、证人证言、聊天记录、录音录像、工服工牌物证等作为劳动仲裁的证据提交,以证明克扣工资的事实,申请劳动仲裁,依法维权。
回复于 2024-08-12 14:3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