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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代运营公司未准时还款,导致银行扣了我个人的钱找负责人协商未果,特来咨询我的钱能否拿回来

网友 深圳-福田区 损害赔偿 2024-07-18 12:24:17
问题描述:2023年4月我在深圳以租代购买了一辆瑞驰EC35的货车,与2023年8月因个人原因把车辆交给了“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代运营,办理时交了八千多块钱,并签了合同,此后这辆车的所有事项均由代运营公司负责。现在因为代运营公司未及时还款导致银行扣了我三千多块钱,找负责人协商未果,特来咨询我的钱能否拿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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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之规定,合同相对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同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继续履行同时承担违约责任。
    回复于 2024-07-18 12:2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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