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晨律师
您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四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根据上述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确定事故责任,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承担赔偿责任。
回复于 2024-07-10 13:4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