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琦皓律师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若符合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可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依法维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未符合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可以与对方协商解除合同事宜,依法维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起诉对方,依法维权。
回复于 2024-06-20 10:5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