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
荣誉权与名誉权相比都表明了民事主体在社会中的信誉与评价,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关联性。但荣誉权与名誉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具体表现在:
(1)名誉权是社会一般公众对当事人的社会评价,是社会对公民的一般评价和外部认可;而荣誉权并非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取得,是特定组织对特定主体的认可,只有某些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会获得荣誉称号;名誉权是每个公民或法人都享有的,具有普遍性。
(2)荣誉的取得必须经过特定程序才能授予;名誉的取得不需要履行任何程序手续。
(3)荣誉权可因授予单位基于法定事由给予剥夺;名誉权则无法被剥夺或受到限制。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0条 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
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 的行为。
第150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
,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 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第151条 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 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